依米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6-10-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本制度的修订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 2016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四川依米康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现行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2年7月)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公司实现发展战略规划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规范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相关修订内容如

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四川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四川

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以下简称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依米康环境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向本公

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 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

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本公司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要求其提供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要求其提供

反担保。 反担保。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

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 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

审批手续。 审批手续。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

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 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保。

(一)不具有借款人资格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

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

提供虚假资料的; 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未

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 还、拖欠利息以及担保事项纠纷等情况,至本次担保

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

善迹象的; 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公司

(六)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七)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 (六)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

的; 的;

(八)资信不良或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七)资信不良或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九)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八)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十)资产负债率超过70%(控股子公司除外), (九)资产流动性较差,短期偿债能力较差,在

或其它财务指标较差; 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不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十一)资产流动性较差,短期偿债能力较差, (十)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

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不具有足够的现金流 仲裁或行政处罚,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

量; 责任的;

(十二)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 (十一)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纷、仲裁或行政处罚,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

赔偿责任的;

(十三)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净资产值已

超过 5%;

(十四)与公司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

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

(十五)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

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人民币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人民币的担保;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保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其中,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 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

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除上述第(一)项至 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除上述第(一)项至

第(八)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

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 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

策权。 策权。

公司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2 年 7 月)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2016 年 10 月)。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9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依米康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