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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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90号)核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晨科技”或“公司”)于2016年9月5日面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2,25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5,135,5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含增值税)

人民币29,26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870,500.00元。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000900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作为甲

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1、户名: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110701012800663349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人民币 53,641,988.55 元(其中包含待支付发行费用

9,015,000 元,银行利息 16,488.55 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国家空管数据信息服务体系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户名: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110701013500719400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人民币 34,920,000 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渠道整合平台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3、户名: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11070101220071939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人民币 43,980,000 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新一代贸易融资结算系统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户名: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110701012300719389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人民币 32,360,000 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新一代交换平台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乔岩、程桃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国家空管数据信息服务体系研发项目);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渠道整合平台研发项目);

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一代贸易融资结算系统研发项目);

5、《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一代交换平台研发项目);

6、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6]000900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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