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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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16-034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506 号)核准,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7,837,800 股新股。

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789,722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79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9,999,988.38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4,201,092.87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5,798,895.5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

了 XYZH/2016WHA2031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

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武汉

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16010100101533001,截至2016年9月29日,

专户余额为125,798,895.5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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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

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

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先丰、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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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

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

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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