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客户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良好的客户提供保证担保,有助于促进设备销售、
增强客户粘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建立了良好的风
险防控系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签订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本协议的签订,能结合双方各自优势,更好的发挥协同效应,将公司职能发
挥到最大化。本次协议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三、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
1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
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董事会 8 名董事中 2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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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范自力 何丹 刘兴祥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