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程序及相关人员的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同意公司聘任李中秋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唐敢于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斌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二、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专项鉴证等服务,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此次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
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名:李定安、徐锦文、张兆国
2016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