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之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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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广东宜通

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之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

世纪”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宜通世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就宜通世纪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资产出售及购买情况核查如

下:

一、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宜通世纪资产出售、购买情况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及相关议案,同意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北京天河鸿城电

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河鸿城”)100%股权,交易价格为 100,000.00

万元。

2016 年 1 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广东宜通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樟树市物联天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3 号),物联投资、汇智投资、万

景控股与上市公司办理了天河鸿城的资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资产与本次交

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对上述资产的收购已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除此之外,公司在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

交易行为。

二、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宜通世纪资产购买行为与本次重组的

关系

天河鸿城主要从事通信网络设备和通信网络服务。与本次交易标的并不属于

同一类资产,该次资产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宜通世纪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与本次重组

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且不存在关联关系,在计算本次交

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广东宜通世

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许戈文

林焕荣

林焕伟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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