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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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独立意见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公司”)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倍泰健康”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方炎林、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汤臣倍健”)、樟树市睿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日投资”)、

深圳市电广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电广”)、拉萨市长园

盈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盈佳”)、李培勇、深圳市播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播谷投资”)、樟树市齐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齐一投资”)、莫懿、樟树市尽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尽

皆投资”)、赵宏田、周松庆、张彦彬、王有禹、胡兵及王崟(以下合称“交易

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倍泰健康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或“标

的资产”)。同时,公司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并募集配

套资金不超过 48,2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44,000 万元及支付中介

机构费用等交易税费 4,200 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资产与配套融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不

互为前提,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

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

1

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的战略布局,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产业链,增强公司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

和可操作性。

(二)《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后即可实施。

(三)公司聘请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联信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

1、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公司聘请联信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

合规。联信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

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联信评

估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

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

2

基础法两种方法对倍泰健康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

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机构最终确定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鉴

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

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拟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

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广东宜通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

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同意。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卫东 罗 乐 李红滨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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