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福建闽发铝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公司系由其前身福建闽发铝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 2011 年 方式设立;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取得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7 月 25 日取得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350500100008774。 信用代码 9135000015633725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95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404.6648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铝制品;五金制品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铝制品;五金制品及
模具;幕墙、门窗设计、制作、安装;镁合金制品的加工、销售; 模具;幕墙、门窗设计、制作、安装;镁合金制品的加工、销售;
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 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
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 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旅游业投资;模板作业分包;铝合金模板的研 “三来一补”业务;旅游业投资;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
发、制造、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铝合金模板的研发、制造、销售、租赁;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发电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站项目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12,880万股;2011年4月11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12,880万股;2011年4月11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4,300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17,180万股。 股4,300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17,180万股。发起人认购公司
发起人现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份情况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494,046,64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494,046,648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事主持。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必须安排网络投票:
(一)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
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二)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
(三)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
务;
(四)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 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六) 证券发行;
(七) 股权激励;
(八) 股份回购;
(九)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
(十二)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事长履行职务(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务。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总经理的助手,由总
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
关的业务文件。 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临时授权一名副总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临时授权一名副总
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时,应提交 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时,应提交
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 (四)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担。
第一百八十二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出现;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此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清算。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
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