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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
ShaoGang Xu Law Firm Sichuan China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徐绍刚所(2016)律见字第 085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
的委托,指派张德勇、倪小鹏两名律师出席了攀钢钒钛 2016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经办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和公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或有关的授权委
托书、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等文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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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采取了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五)14:50 在攀枝花攀钢文化广场 11 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一
种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9 日 15:00~9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攀钢钒钛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攀钢钒钛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会议时间、地点、召
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及其相关文件;
会务联系电话等。2016 年 9 月 23 日,攀钢钒钛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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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6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03 人,代表股份
5,193,040,2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4563%。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5,045,814,1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8.74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46 人,代表股份 147,226,0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1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99 人,
代表股份 152,133,1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71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4,907,03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5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46 人,代表股份 147,226,0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140%。
经办律师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全部系
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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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整体方案》;
4、《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及《重大资
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
宜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票,投票结束
后在见证律师面前统计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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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结果
(一)《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24,227,0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81.66%;反对 27,759,9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25%;弃权 14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赞成 124,227,04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81.66%;反对 27,759,9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25%;弃权 14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10%。
该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
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
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23,790,1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81.37%;反对 27,858,3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31%;弃权 484,5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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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赞成 123,790,19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81.37%%;反对 27,858,376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8.31%;弃权 484,556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2%。
该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
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
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子议案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整体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 114,936,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75.55%;反对 25,695,0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89%;弃权 11,501,2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5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赞成 114,936,89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5.55%;反对 25,695,01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6.89%;弃权 11,501,21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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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
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子议案 2:交易对方
表决情况:赞成 115,288,8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75.78%;反对 25,742,7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92%;弃权 11,101,5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3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赞成 115,288,87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5.78%;反对 25,742,71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6.92%;弃权 11,101,54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30%。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
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子议案 3:标的资产
表决情况:赞成 115,106,1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75.66%;反对 25,966,1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07%;弃权 11,060,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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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2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赞成 115,106,17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5.66%;反对 25,966,11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7.07%;弃权 11,060,84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27%。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
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子议案 4: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表决情况:赞成 115,048,0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75.62%;反对 25,930,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04%;弃权 11,154,1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3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赞成 115,048,0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5.62%;反对 25,930,91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7.04%;弃权 11,154,19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33%。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
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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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子议案 5:期间损益安排
表决情况:赞成 115,108,1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75.66%;反对 25,903,1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03%;弃权 11,121,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3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赞成 115,108,17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5.66%;反对 25,903,11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7.03%;弃权 11,121,84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31%。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
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子议案 6:交易款项支付方式
表决情况:赞成 115,194,3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75.72%;反对 25,799,2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96%;弃权 11,139,5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3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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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赞成 115,194,37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5.72%;反对 25,799,21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6.96%;弃权 11,139,54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32%。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
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子议案 7:标的资产的交割及违约责任
表决情况:赞成 115,200,4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75.72%;反对 25,804,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96%;弃权 11,128,2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3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赞成 115,200,47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5.72%;反对 25,804,41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6.96%;弃权 11,128,24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31%。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
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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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子议案 8: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赞成 115,203,2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75.73%;反对 25,801,6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96%;弃权 11,128,2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3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赞成 115,203,27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5.73%;反对 25,801,61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6.96%;弃权 11,128,24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7.31%。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
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23,712,4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81.32%;反对 27,853,1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31%;弃权 567,4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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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赞成 123,712,49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81.32%;反对 27,853,1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8.31%;弃权 567,456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7%。
该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
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
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重大
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23,714,3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81.32%;反对 27,876,2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32%;弃权 542,4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赞成 123,714,39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81.32%;反对 27,876,2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8.32%;弃权 542,456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6%。
该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
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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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23,671,5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81.29%;反对 27,999,9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40%;弃权 461,5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赞成 123,671,59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81.29%;反对 27,999,9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8.40%;弃权 461,556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0%。
该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
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
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23,716,1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81.32%;反对 27,853,1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31%;弃权 563,7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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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赞成 123,716,19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81.32%;反对 27,853,1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8.31%;弃权 563,756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7%。
该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
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
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5,164,321,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5%;反对 27,611,0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3%;弃权 1,108,1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赞成 123,413,89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81.12%;反对 27,611,0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8.15%;弃权 1,108,156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73%。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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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九)《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5,164,809,7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6%;反对 27,648,9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3%;弃权 581,5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赞成 123,902,59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81.44%;反对 27,648,97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8.17%;弃权 581,556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8%。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九个议案《关
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整
体方案》、《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
大资产出售协议 》及《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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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全部获得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全部回避。攀钢钒钛 2016 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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