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科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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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

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要求我们

对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相关问题进行了核

查,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

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

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

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

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回复: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一) 2013 年至 2015 年间的年报审计情况

会计师就此次专项核查涉及国农科技财务报表数据部分,将直接引用中审亚

太会师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6)020530 号《审计报告》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2014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4896 号、大华审

字[2014]005031 号《审计报告》,上述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本次核查的情况

我们对国农科技最近三年财务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

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复核国农科技 2013 年至 2015 年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变更以

及是否存在被滥用的情况。

2、复核国农科技 2013 年至 2015 年间重大交易及其会计处理,关注是否存

在虚构交易,虚构利润;关注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复核国农科技 2013 年至 2015 年间应收账款、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

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以及其依据充分性。

4、复核国农科技 2013 年至 2015 年间关联交易,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

输送的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国农科技除 2014 年度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

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

——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

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

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外,近三年未发生其他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未发现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

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2、未发现国农科技近三年关联方交易定价不公允、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

情形。

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租赁情况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决策程序

深圳北大高科五洲医 参考市场价格协议定

房屋租赁 278,250.00

药有限公司 价

(2) 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 借入金额 借入日期 偿还日期

资金借入合计

深圳中农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40,000,000.00 2014 年 5 月 26 日 2014 年 6 月 12 日

3、国农科技近三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未发现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

4、国农科技近三年有关资产的减值准备均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减值测试

和计提,公司各项减值测试和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近三年因计提减值准

备而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坏账准备 115,773.57 58,315.21 -117,362.72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1,459,265.35

合计 115,773.57 58,315.21 1,341,902.63

基于执行以上核查程序的结论,我们认为:国农科技 2013 年至 2015 年间

财务业绩真实、会计处理合规。

(此面以下无正文)

(此面以下无正文,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中国

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鸿飞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君

中国.北京市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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