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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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2016年9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

过商业银行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

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

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

必要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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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

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 50%,且

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

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审议、披露外,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

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

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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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

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

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

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董事长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

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或公司董事长报

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

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监事会进行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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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

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

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

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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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包

括资金来源、签约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

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并充分披露上述委托理财事项的表决程序以

及潜在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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