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融资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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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经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有

效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可

持续发展,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以及经营需要,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策授权下,进行融资、担保和统筹调度使用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遵循下列原则,准确把握融资与担保业务的规模:

(一)符合战略,科学决策原则;

(二)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三)规范运作,过程控制原则;

(四)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融资行为包括:

(一)权益融资

1、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1

2、所属企业的增资行为。

(二)债务融资

1、公司以公开形式发行各类债券的行为;

2、公司、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向商业银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

包括: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

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委托贷款;开具信用证;开

具保函等业务;

3、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融资时所涉及的担保业务仅限于公司所属企

业之间发生的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遵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

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融资业务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加

强各项业务环节的授权管理,明确控制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相应的决策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筹资方案予以审批。子公司的融资方案,在上报

公司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经营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已批准的方案内进行筹资

活动。公司的权益融资作为专项工作,由公司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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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措;财务部作为债务融资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的筹措。

第九条 公司办理融资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业务素质,应了解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流程,掌握专

业知识。

第三章 权益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拟订的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

式和筹资对象。融资方案中应对融资时机选择、预计融资成本、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潜在投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

和说明。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

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一条 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权益融资时,应聘请符合相关要求

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权益融资的,权益性融资

方案由公司专项工作小组拟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经有权机构核准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在资本市场所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进行存放、使用、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债务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债券的管理与权益融资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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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相同。

第十五条 向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是公司常规融资方式,公司将根据

年度投资规模及经营性资金流量的情况,制定公司债务融资计划,按

权限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涉及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发生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债务性融资方案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发生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债务性融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办理借款业务、开具银行承兑汇

票等信贷业务时,应先报公司批准后按照子公司《公司章程》履行审

批后方可办理。公司将根据内部融资优先的原则,先在公司内部进行

资金拆借,不足部分企业再向银行借款。

第十七条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方式进行

融资时,应经公司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

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

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五章 融资偿付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完成以后,应对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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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本金、支付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和预

算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

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融资

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

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

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股息、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

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

批。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

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薄弱环节,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

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融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职责与授权范围办理相关融资业务;

(二)检查是否按照审批的融资计划用途使用资金,如有变动是

否经授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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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与融资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融资业务中出现不按规定执行融资管理制度

的部门及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子公司融资有专门授权的,依据授权办

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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