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经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有
效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可
持续发展,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以及经营需要,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策授权下,进行融资、担保和统筹调度使用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遵循下列原则,准确把握融资与担保业务的规模:
(一)符合战略,科学决策原则;
(二)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三)规范运作,过程控制原则;
(四)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融资行为包括:
(一)权益融资
1、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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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属企业的增资行为。
(二)债务融资
1、公司以公开形式发行各类债券的行为;
2、公司、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向商业银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
包括: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
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委托贷款;开具信用证;开
具保函等业务;
3、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融资时所涉及的担保业务仅限于公司所属企
业之间发生的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遵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
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融资业务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加
强各项业务环节的授权管理,明确控制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相应的决策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筹资方案予以审批。子公司的融资方案,在上报
公司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经营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已批准的方案内进行筹资
活动。公司的权益融资作为专项工作,由公司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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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措;财务部作为债务融资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的筹措。
第九条 公司办理融资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业务素质,应了解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流程,掌握专
业知识。
第三章 权益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拟订的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
式和筹资对象。融资方案中应对融资时机选择、预计融资成本、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潜在投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
和说明。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
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一条 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权益融资时,应聘请符合相关要求
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权益融资的,权益性融资
方案由公司专项工作小组拟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经有权机构核准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在资本市场所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进行存放、使用、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债务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债券的管理与权益融资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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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相同。
第十五条 向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是公司常规融资方式,公司将根据
年度投资规模及经营性资金流量的情况,制定公司债务融资计划,按
权限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涉及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发生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债务性融资方案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发生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债务性融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办理借款业务、开具银行承兑汇
票等信贷业务时,应先报公司批准后按照子公司《公司章程》履行审
批后方可办理。公司将根据内部融资优先的原则,先在公司内部进行
资金拆借,不足部分企业再向银行借款。
第十七条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方式进行
融资时,应经公司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
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
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五章 融资偿付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完成以后,应对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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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本金、支付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和预
算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
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融资
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
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
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股息、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
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
批。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
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薄弱环节,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
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融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职责与授权范围办理相关融资业务;
(二)检查是否按照审批的融资计划用途使用资金,如有变动是
否经授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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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与融资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融资业务中出现不按规定执行融资管理制度
的部门及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子公司融资有专门授权的,依据授权办
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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