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
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
相关议案,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合法
有效。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将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公司应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具体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本
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是公平、合理的,不
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将所持有的香港金亚 100%的股权转让给周旭辉。由
于周旭辉先生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故公司本次向
周旭辉出售资产,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本次会议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审议时,
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本次会议有关决议程序合法,形成决议有效。
(六)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和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潘学模 张晓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