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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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健民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45,292,014 股。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5.1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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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有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因华立集团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华方医药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医药”)100%股权,与华方医药均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汪

力成控制,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宜事前告知了我们,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

获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上述定价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审议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

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

股东需回避表决。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

险,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强

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公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将有利于

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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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

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的

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公司实施 2016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并将该员工持股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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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事项,我们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制订的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

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性发展,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有利于股东取得合理

投资回报,增加了股利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

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最新要求。公司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辛金国、杨世林、果德安

日期:2016 年 9 月 30 日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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