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期以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首
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期权及调整期权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首期股权
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及《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上述六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期权及调整期权数量的独立
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和
注销部分期权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关于
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期权及调整期权数量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公司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
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同意激励对象在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四个行权期内行权。
三、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
和注销部分期权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关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
权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
行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
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第三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格。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
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
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同意激励对象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五、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和注销部分期权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
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的第二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格。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
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
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同意激励对象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规定的第二个
行权期内行权。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 宁 曹 彬
二〇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