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为青岛博智汇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博智汇力”)1000万元银行借款向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
司提供反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博智汇力 1000 万元银行借款向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
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5780 万
元,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也未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30%。公司
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的内容
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博智汇力银行借款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聂伟才 倪浩嫣 杜雅正
201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