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为智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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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9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备忘录 8 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为

智能”)的委托,就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或“本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

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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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赛为智能是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

市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赛为智能由深圳市赛为智能有限公

司依法变更设立,于 2008 年 8 月 27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名为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60 号)核

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赛为智能,

股票代码为 300044,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

公司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40300279316343L。赛为智能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 2016 年 3 月

27 日为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310290 号《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以下任

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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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激励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市

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原则与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1.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

事会办理。

2. 董事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拟订和修订本次激励计划,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就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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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

确定。

2. 激励对象的范围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公

司及子公司(1)董事;(2)高级管理人员;(3)中层管理人员;(4)核心业务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160 人。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

(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3. 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

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

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数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882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 33,512.03 万股

的 2.63%。

其中,公司首次授予 712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

33,512.03 万股的 2.12%;预留 170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

数 33,512.03 万股的 0.5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27%。包括本次

激励计划在内,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量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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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序 公告日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号 份总数的

(万股) 例(%)

比例(%)

董事、副总经

1 宁群仪 95 10.77 0.28

理、财务总监

2 周晓清 副总经理 45 5.10 0.13

3 林必毅 副总经理 40 4.54 0.12

4 范开勇 副总经理 30 3.40 0.0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5 502 56.92 1.50

务)人员(共 156 人)

6 预留股份 170 19.27 0.51

合 计 882 100 2.63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激励对象周晓清、王秋阳分别为公司董事长周勇之兄弟、女婿,周勇将在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激励对象

宁群仪为公司董事,宁群仪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

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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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a)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b)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c)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d)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期 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期 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5%

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期 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5%

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

(1)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16 年度授出,则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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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 35%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 35%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17 年度授出,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 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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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2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2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11 元的 50.00%,为每股 6.56

元;

(2)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54 元的 50.00%,为每股 7.27

元。

3.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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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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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6-201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a)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年度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3-2015 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2016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且 2016 年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

以 2013-2015 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2017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25%,且 2017 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

以 2013-2015 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2018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2.09%,且 2018 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

注:上述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均指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b)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年度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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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16 年度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3-2015 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6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且 2016 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

以 2013-2015 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25%,且 2017 年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

以 2013-2015 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8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2.09%,且 2018 年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17 年度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3-2015 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25%,且 2017 年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

以 2013-2015 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2.09%,且 2018 年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

鉴于公司目前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若本次重组成功,则公司未来在计算

解锁条件时将剔除本次重组产生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

≥90 90>K≥70 70>K≥60 K<60

(k)

评价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K/100 K/100 0

被考核的激励对象行权期或解锁期前一年度考核为 A 级、B 级、C 级时,方

可具备获授权益本年度的行权或解锁资格,但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若连续两年

考评结果均为 C 级,则取消其当期(即连续两年的第二年)获授权益的解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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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可解锁额度。

考核结果为 D 级或连续两年考评结果均为 C 级而丧失当期(即连续两年的

第二年)解锁资格的员工,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其相对应解

锁期内相应的限制性股票。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

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对于上述第(3)条解锁安排的

绩效考核目标,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公司有权不予解锁并回购

注销该部分股票。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或第(4)条规定的,该激

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3.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

力的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

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如下考核

目标:2013-2015 年平均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16-2018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

率分别不低于 15%、32.25%、52.09%,且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鉴于公

司 2015 年扣非后净利润同比 2014 年的增长率为 13.79%,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与公司历史业绩对比具有参考性和延续性。同时,

考虑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列支的影响,公司实际需要

完成的净利润增长则更高,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实现业绩考核目标面临一定的

挑战。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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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细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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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等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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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九)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

会应当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

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

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2.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

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1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

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 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a) 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b) 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 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7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公司具有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对

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

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18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a)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b)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2.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

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

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9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a)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

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b)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a)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b) 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3.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次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约定

解决;约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20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份总数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 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出现以下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a) 对公司出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中公司不得实施本计划

的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

b) 出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中激励对象个人不得出现的情

21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形的。

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3. 回购注销的程序

a)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

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b)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

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c) 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解除该等限制性股票限售,在解除限售后三十个工作

日内公司将回购款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证券登记公司完成相应的股份的过户;在

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激励计划(草

案)》内容完备,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一致表决同意议案提请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

(三)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制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认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关于核实<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公司各

2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在

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将于 2016 年 10 月 1 日在公司网站对激励对象进行公示,拟公示

十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部分法定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尚待履行后续

程序。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对名单

进行公示十日,公司监事会听取公示意见后核实确定。详见本意见书正文部分“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之“(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

五、信息披露

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公告,履行了《管理

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

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六、财务资助

公司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

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已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2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出具意

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

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

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出具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

司、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符合发表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周晓清、王秋阳分别为公司董事长周勇之兄弟、女婿,

周勇已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在

股东大会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激励对象宁群仪为公司董事,宁群仪已在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在股东大会表

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九、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内

容完备、制订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符合规定,公司已履行披露义务,关联董

事已在董事会且将在股东大会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法

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2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庄浩佳)

(彭观萍)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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