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控科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19: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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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6‐225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年9月14日,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

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副董事长成波

先生主持。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

号院6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9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15:00至2016年9月30日15:00的任意时

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合计持有股份273,658,373股,占公

司股份总股的47.27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8人,

代表13名股东,合计持有股份264,718,7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291%;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合计持有股份8,939,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43%。委

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1

成本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1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子议案 1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8,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6,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反对 23,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2、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2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子议案 2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1%;反对 23,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3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子议案 3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2

表决结果:同意118,79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1%;反对 23,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4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子议案 4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8,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

反对2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6,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反对 24,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5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子议案 5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1%;反对 23,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6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子议案 6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8,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

反对2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6,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反对 24,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7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子议案 7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1%;反对 23,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8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子议案 8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1%;反对 23,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9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子议案 9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8,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

反对2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6,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反对 24,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10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子议案 10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1%;反对 23,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11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5

154,835,750 股,子议案 11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1%;反对 23,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12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子议案 12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1%;反对 23,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审议议案(一)的子议案 13 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

磊因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子议案 13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1%;反对 23,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磊回避表

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议案(二)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磊因为本次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议案

(二)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8,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

反对2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6,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反对 24,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磊回避表

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议案(三)时,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磊因为本次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54,835,750 股,议案

(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822,623 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79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0,507,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1%;反对 23,300 股,占

7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俞凌、成波、卓明、庄贵林、张磊回避表

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暨公司股东提供关

联担保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议案(四)时,关联股东俞凌、董爱民因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

提供关联担保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75,759,026 股,议案(四)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7,899,347 股。

表决结果:同意97,876,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97,876,0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2%;反对 23,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635,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

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97,876,0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2%;反对 23,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康爱军、张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安控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8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控科技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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