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
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
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表决程序
和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借款,有利于其生产经营的快速发展。资金占用费率按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王锦霞 张金鑫 廖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