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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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

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3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共394,800股限制性股票的决

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

止及其他事项”的“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因离职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

并注销”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张子保、师兆刚及陈丽萍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92

万股,回购价格为2.11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

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毛美英 苏为科 杨光亮

2016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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