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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9 月 30 日
目录
释义..................................................................................................................................... 3
一、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5
二、 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 5
三、 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 5
四、 结论性法律意见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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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
律师
公司/嘉寓股份 指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指 公司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6 日签署的《光
伏电站系统集成、施工合作框架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备忘录第 7 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
合同》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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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嘉寓股份的委托,担任嘉寓股份签署重大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
有效性等问题出具意见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 7 号》等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嘉寓股份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备忘录第 7
号》、《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合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及经办律师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
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作出判断。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寓股份重大合同公告中的披露
文件。
(四) 嘉寓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全部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寓股份为重大合同公告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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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嘉寓
股份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润峰电
力有限公司现持有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9 月 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9476307W),住所为山东省微山经济开发润峰
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张晓明,成立日期为 2009 年 5 月 26 日,注册资本为 5 亿
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发电(凭许可
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薄膜太阳能电池的研发、组装生产、销售;
晶体硅电池及组件的生产与销售;货物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公司经营的货
物除外);钢材、五金建材(不含木材)的销售;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道
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LED 光源的研发与销售;对太阳能电站项目的投资、开
发、建设与管理(不含生产);有色金属(不含黄金及凭许可证经营的有色金属)
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认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 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00689476307W),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现依法有效存续。
本所认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
署《框架协议》的合法资格。
三、 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签署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根据《框架协议》,嘉寓股份在《框架协议》上加盖嘉寓股份公章和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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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田新甲的人名章;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在《框架协议》上加盖了润峰电力有
限公司的公章并经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斌签署。经查,陈斌已经经过润峰
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的授权。
本所认为,《框架协议》的签约双方有权签署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签
署合法、真实、有效。
(二)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主体
《框架协议》的合同主体,嘉寓股份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均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
合同主体地位合法、真实、有效。
2. 合作内容
嘉寓股份作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光伏电站的战略合作伙伴,负责润峰电力有
限公司 2016 年至 2017 年承接光伏电站的施工建设工程。《框架协议》同时约定,
单项光伏电站建设合同由嘉寓股份或嘉寓股份旗下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与润峰
电力有限公司另行签署。
3. 合同条款
《框架协议》包括合作内容、付款方式、双方责任与权力、其他约定等条款,
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经核查,《框架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系双方真实的
意思表示;该合同已经双方有效签署,该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的合法、真实和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嘉寓股份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签署的《框架协议》真实、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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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嘉寓股份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并进行核查后认为:
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上述
基本情况真实;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
署《框架协议》的合法资格;嘉寓股份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签署的《框架协议》
是真实的,《框架协议》已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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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赵 洋
经办律师:
林汉欣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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