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苏州设计”)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苏
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
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股权,系基于公司未来发展布
局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对新增的募投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
论证,募投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设计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
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调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
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效益最大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设计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并同意将此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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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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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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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德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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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