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农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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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并在了解了相关情况

之后,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华富资管-涌泉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资产委托人—新疆冠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人—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的《华富资管-涌泉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认为: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可以

更充分地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是可行的。同意将《关于签订<华富资管-涌泉 1 号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五届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审

议。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对本次签订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合

理尽职调查和审核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是

可行的、合法的,也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为巴州冠农番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行为,是正常的、必要的

经营管理行为,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上述担保是为支持公司控

1

股子(孙)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要,该

担保事项符合公允性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

司已要求上述被担保公司为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该反担保可以保障公司利

益。因此,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张 磊 姜方基 杨有陆

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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