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关联方沧州洁通塑料有限公司出售资产
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房屋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向关联方沧州洁通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洁通”)出售
资产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房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将其所辖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工程
管道分公司”)部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以及公司与工程管道分公司产品相关
的部分应收款转让给沧州洁通。转让的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本次交易以经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和谊评
报字(2016)11120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后的评估价值 3,070.71 万元为定
价依据,经协议各方协商确定转让款为 2,887 万元。
公司将原用于工程管道分公司生产经营的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沧石路张庄子
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证号为沧运国用(2004)第 00326 1 号的土地使用权,位于该
地块上的房产证号分别为沧市字第 2001239 号、沧市字第 200236 号、沧市字第
2001232 号、沧市字第 2001234 号、沧市字第 2001235 号、沧市字第 2000437 号、
沧市字第 2000439 号的房屋,附属及公用设施出租给沧州洁通。土地使用权及房
屋租赁价格是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成本、公司实际使用成本及当地同类用房租
金,并适当考虑公司合理收益,沧州洁通租用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租金确定
为每年 244 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将有助于盘活公司资产,促使公司现金回流,减少资金占用,
控制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
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和相关资质,估价方法符合规定,估价结论合理。
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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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同意公司以 2,887 万元的价格向沧州洁通出售其所辖工程管道分公
司部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以及公司与工程管道分公司产品相关的部分应收
款。同意公司以每年 244 万元的价格向沧州洁通出租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独立董事:王子冬、王志成、迟国敬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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