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
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拟审议《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为杭
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
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其
他股东将按股权比例为其提供担保,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不会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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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
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合作项目日常经营开发所面临的问题,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
开展。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
议案。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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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拟审议《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
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
司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的正常资金需求,旨在进一步支持杭政储出【2016】9 号地块
的建设。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产行业合作开发项目惯例进行,合
作方股东均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未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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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为参股子公司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进一
步支持杭政储出(2016)9 号地块项目的建设。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
房地产行业惯例进行的,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通过相关
人事安排,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董
事会在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
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
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 0 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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