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山
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和核查,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将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沁水工业园仙坛大街 99 号的房产、
土地和部分设备出售给荣华食品,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存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的资产转让。
独立董事签名:
李存明 吴贤国 徐景熙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