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
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市速易网络有限公司 100%股权。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7 月 25 日开始停牌,公司原计划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鉴于该本次重组程序复杂,部分主要工作尚未完成,
公司股票拟申请继续停牌,公司预计自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
即在 2017 年 1 月 24 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草案。
我们认为,公司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筹划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全 健 王建民 万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