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2 证券简称:普丽盛 公告编号:2016-047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 年 9 月 18 日,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普华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普华盛”)拟向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
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2 年,公司将对
普华盛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6-045、2016-046)。
二、担保事项进展
近日,公司与张家港农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
保合同”),为普华盛使用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
下:
1、合同当事方
债权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债务人为江苏普华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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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的主债权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止,债权
人享有的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主债权。上述期间仅指债
务发生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
(3)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仟万元整。
(4)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重复使
用主合同(指债务人在上述(2)所述期间及(3)所述最高额度内与债权人签订
的一系列融资业务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自行调整
各类授信业务额度,并和债务人签订各类具体融资业务合同;每笔业务的起始日、
到期日以及金额以具体业务的借款凭证或者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3、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及
债务人此前结欠债权人的融资债务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
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用、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2)被担保的主债权项下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垫款及其他各种应付债务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 2018 年 9 月
27 日,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4、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
期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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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证责任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
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
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合同的生效
担保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占公
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6%;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2,000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和涉及诉讼担保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农商行高保字[2016]第(05385)号)。
特此公告。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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