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如意: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13: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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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经 2016 年 9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需求,

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稳健型理财产品,不涉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风险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风险低、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专用结算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其设立的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作

如下规定:

(一)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财产品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购买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以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产

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裁审核并由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批。财务部同时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

业务的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

管。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理财计划需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经公司财务

总监、总裁审核后,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长为理财产品

交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需向证券部提供

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第三章 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

第八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

择理财产品;

(二)理财业务根据流动性和购买金额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审

批完成后,财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条

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部

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董事长;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

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操作人、审核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全程监

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

的信息。

第十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进度,一旦发现或判断不

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董事长,并采取

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0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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