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16-055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1 号)核准,
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38 万股,每股面
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2.0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4,627,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29,866,659.78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4,760,940.22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出具了天健验[2016]2-6 号《验资报告》。
201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不超过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16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37,033,773.57
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明确发表
了意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
2016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浙江多凌药用包装材
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 6000 吨新型药用包装材料项
目”进行部分变更,由公司以现金向浙江多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多凌药包”)进行增资 4,675 万元,公司持有出资占比
为 68%,实现控股。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海顺
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
浙江多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浙江平湖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乍浦支行(以下称为“丙方”)、保荐机构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浙江平湖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乍浦支行,账号 201000160347248,户名:
浙江多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专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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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肆仟陆佰柒拾伍万元(46,750,000.00)。该专户用于乙方“浙
江多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建设主体为甲方)已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乙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
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伟、姚奔可以随时
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丁方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出具
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达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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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在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
或通知存款,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甲方在定期存款或通
知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丁方。甲方将募集资金在丙方处办理的所有的存单不得质押。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超过 50 万元(含)的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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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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