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映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对华映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06 号)核准,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49,667,616 股,每股发行价格 10.53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9,999,999,996.48 元,扣除净发行费用(已扣除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123,843.06 元 ) 人 民 币 87,798,574.21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9,912,201,422.2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存入发行人的募集
资金专户中,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闽华兴所(2016)验字 G-019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华映科技《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项目预计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投资建设第 6 代 TFT-LCD 生产线项目 1,200,000.00 840,000.00
对科立视增资投资建设触控显示屏
2 181,753.20 130,000.00
材料器件二期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合计 1,411,753.20 1,000,000.00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
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
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
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或子公司可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先行投入部分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投资项目,截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130,75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
1 投资建设第 6 代 TFT-LCD 生产线项目 840,000.00 73,750.00
对科立视增资投资建设触控显示屏材料器件
2 130,000.00 57,000.00
二期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0.00
合计 1,000,000.00 130,750.00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程序及专项意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映科技编制的《华映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出具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闽华兴所(2016)专审字 G-027 号),认为:华映科技管理层编制的《华映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华映科技截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止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
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华映科技使用募集资金 130,750 万元置换前期已投
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
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华映科技使用募集资金 130,750 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
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华映科技实施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
换事宜由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华映科技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事宜已经华映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华映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 懿 杨 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