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商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讼债务的情况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9-30 09: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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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4 股票简称:汉商集团 编号:2016-032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讼债务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控股子公司会展中心涉讼债务如果要按照法院判决书计提逾期罚息,将

补提应付利息 1,568.57 万元,计入财务费用——利息科目,对会展中

心及本公司合并报表损益造成影响。

关于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冻结会展中心资产事项的影响:未对公司

及会展中心现金流及经营造成影响,公司所有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亦不

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公司可用会展中心的房屋资产进行置换等方式来解决涉讼债务,截止目

前,债权受让方联富达公司就债务的解决问题尚未直接与公司进行沟通。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

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占其 53.1%股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

达湖北分公司”)借贷纠纷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

一、债务形成的原因

会展中心是武汉市重点工程项目,2001 年,会展中心工程

项目正处于紧张施工阶段,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为保证工

程能按期完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巨大的问题,经市有关部

门协调,会展中心以主楼东区西区的在建工程为抵押,共计抵押

面积为 70,887 平方米,办理了《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分别从

交通银行江岸支行借贷建设资金 5,000 万元、中国银行江汉支行

借贷 2,970 万元,两项贷款合计 7,970 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此后,又分别于 02 年、03 年办理了两次贷款展期,借新还旧。

由于会展中心项目投资较大,总投资达 9.7 亿元,工程建设

投资超政府预算 3.2 亿,造成前期遗留的工程欠款等问题太多,

且项目至今仍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未取得房产证和除主楼

外的部分土地证。在此巨大困难下,会展中心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本息。

二、债权的转让及诉讼情况

2013 年、14 年,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分别与信达湖北分公

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会展中心上述债权(借款本金、利

息、提保债权等)作为银行不良资金打折处臵,转让给信达湖北

分公司,并在《湖北日报》刊登相关公告。

会展中心与信达湖北分公司进行了多次认真协商,希望通过

会展中心、汉商集团、信达湖北分公司进行三方合作,妥善解决

信达湖北分公司持有的两项债权一事。因该项债券本金共计为

7,970 万元,均属由原银行打折处臵给信达湖北分公司,其取得

成本较低,汉商集团愿出价 8,000 万元取得该项债权,但因信达

湖北分公司对此项债权期望较高,虽经三方多次讨论磋商,憾未

能就此而达成一致意见。信达湖北分公司就此分别向省、市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起诉和判决情况如下:

涉诉、

诉讼、仲裁

涉诉、仲裁事项 仲裁 进展情况

金额

原因

武汉国际会展中 借 贷 10,579.84 2014 年 4 月 6 日收到起诉状,湖北省高级人

心与中国信达资 纠纷 万元 民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产管理股份有限 审理,2014 年 7 月 29 日做出【(2014)鄂民

公司湖北省分公 二初字第 000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

司金融借款合同 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纠纷 效后三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0 万

元及利息(截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的利息

为 55,798,377.46 元;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

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

金 5,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

算)。2016 年 3 月 9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做出【(2016)鄂 01 财保 58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国际会展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展览馆有限公司银

行账户存款人民币 80,000,000 元。如存款

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武汉国际会展中 借 贷 6,818.49 2016 年 4 月 20 日收到起诉状,武汉市中级

心与中国信达资 纠纷 万元 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公开开庭进行

产管理股份有限 了审理,2016 年 6 月 20 日做出【(2016)鄂

公司湖北省分公 01 民初 16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汉

司金融借款合同 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纠纷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 2,970 万

元及利息(1、截止 2014 年 4 月 30 日的利

息 3,848.490750 万元;2、2014 年 5 月 1 日

至本案所涉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

6,818.49075 万元(2,970+3,848.490750)

为本金以每日 0.021%为标准进行计算)。

2016 年 3 月 25 日信达湖北分公司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

台将两项债权挂牌拍卖,淘宝网挂牌的评估价为 9,188.36 万元,

起拍价和最终成交价为 11,750 万元,当时并未披露竞买方。2016

年 9 月 2 日信达湖北分公司在《湖北日报》第七版刊登了《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公告》,信达

湖北分公司与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富达

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达湖北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借

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联富达公司(详见本

公司 2016 年 9 月 6 日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债务被转让

的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重大风险提示

1、截至 2016 年半年报,会展中心该项债务本金 7,970 万元,

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计提利息总额为 7,859.76 万元,本息合计

15,829.76 万元。与诉讼本息合计 17,398.33 万元相差 1,568.57

万元,是因为信达湖北分公司计算了逾期罚息,会展中心是按正

常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要按照法院判决书计提逾期罚息,会展

中心将补提应付利息 1,568.57 万元,计入财务费用——利息科

目,对会展中心及本公司合并报表损益造成影响。

2、上述关于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

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展览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存款人民币 8,000 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

产。”事项的影响:由于当时贷款抵押物为在建工程,法院判决

时已形成固定资产,资产形态及价值都发生变化,实际操作中无

法认定具体可冻结的资产,因此未对公司及会展中心现金流及经

营造成影响,公司所有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亦不会出现资不抵债

的情况。

3、公司可用会展中心的房屋资产进行臵换等方式来解决该

项债务,截止目前,债权受让方联富达公司就债务的解决问题尚

未直接与公司进行沟通。

该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说明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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