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油股份:关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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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2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8 月 24 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所”)发来的《律师函》。因其所列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无人接听且涉及事项公司无人知晓、金杜律所也未提供相关支撑性文件,公司为此组织对

该《律师函》所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的《律师函》主要内容

金杜律所受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委托向公司

致送本律师函。金杜律所根据委托人嘉诚中泰提供的材料及介绍的情况,了解到如下:

(一)关于主借款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基本情况

1、2015 年 9 月 15 日,嘉诚中泰和自然人秦勇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委托代

付款协议》,由嘉诚中泰向秦勇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 234,670,000.00 元,借款期限 3 个

月,借款利息人民币 6,670,000.00 元,自借款支付之日开始计算,秦勇委托嘉诚中泰将

前述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上。

2、2015 年 9 月 16 日,嘉诚中泰和秦勇签订了《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甲方按借

款合同向乙方提供的 234,670,000.00 元借款,借款期限变更为 2 个月,自借款支付之日

开始计算借;借款期限履行届满,乙方不能按时偿清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就乙方未能清

偿的借款本息向乙方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 24%,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

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等。

3、2015 年 9 月 17 日,嘉诚中泰将上述 234,670,000.00 元借款实际支付到秦勇指定

账户上。

4、2015 年 11 月 17 日,借款清偿期限届满,秦勇未及时清偿借款本金 234,67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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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5、2015 年 12 月 2 日,嘉诚中泰向秦勇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要求秦勇立刻偿

还未清偿的借款本金 234,67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罚息。

6、2015 年 12 月 3 日,秦勇向嘉诚中泰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回执》,确认收到前

述债务催收通知书。

(二)关于保证合同签署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9 月 15 日,公司与嘉诚中泰签订了《保证合同》,主合同为上述 2015 年 9

月 15 日嘉诚中泰和自然人秦勇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为担保债务人履行

主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于上述事实,嘉诚中泰授权金杜律所正式函告公司:

1、现主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主债务人秦勇到期未能清偿主债务,嘉诚中泰要求

公司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及对应的罚息。

2、嘉诚中泰授权金杜律所要求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 5 日内,根据《保证合同》的

约定,向嘉诚中泰支付借款本金 234,670,000 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

为标准,向嘉诚中泰支付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至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

3、如公司未按前述要求履行义务,嘉诚中泰将通过诉讼等一切可行的法律措施追究

公司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将由公司承担,请公司慎处。

(三)函中所列联系人为嘉诚中泰马殿志,联系电话为 010-56751700,未提供受托

律师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二、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所做的工作

1、8 月 24 日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立即与函中所列联系电话进行联系,但电话一

直无人接听。后公司向金杜律所通过 EMS 发函进行了回复,告知其公司收到了该函,目

前正在核实;金杜律所于 8 月 26 日电话确认已收到我公司的回函,但表示不清楚是哪位

律师代理此案,需要核查;8 月 29 日,公司再次通过电话与金杜律所接待处取得联系,

得知已找到该事项代理律师,称将及时把公司的回函交给代理律师。9 月 20 日公司通过

EMS 函告金杜律所公司对此事项调查的基本情况,对方 9 月 23 日签收。但至今公司未收

到金杜律所任何书面或者口头回复。

2、公司委托所聘常年法律顾问与发函律师取得了联系,要求其提供《律师函》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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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保证合同》或《保证协议》的文本复印件,但是对方拒绝提供。

3、在联系对方的同时,公司立即开始了调查、核实。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律师函中所列担保情形,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才能执行。经核查,上述所谓担保事项,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今从未履行过公司内部任何一级管理层的决策程序。同时,通过核查印章使用情况及合同

签订情况,未发现关于上述担保事项的用印记录及有关合同文本。据此判断,公司从未对

上述事项提供过担保。

4、公司多次向当事人秦勇(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 年 9 月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进行电话核实,均未得到明确答复。公司于 9 月 20 日向其发出告知函,对金杜律

所发来的《律师函》内容进行核实。9 月 29 日,秦勇书面函复公司,称“我对《告知函》

提及的关于贵公司为我向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所签订的《保

证合同》已进行核实,现答复如下:本人手中并无此份《保证合同》”。

公司目前仍在对上述律师函所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持续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

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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