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42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由 1,338 人调整为 1,261 人。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配套融资发行股票数量由不超过 9,218,569
股调整为不超过 8,963,872 股。
一、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
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该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根据《无锡华
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参与本次计划的
员工人数为 1,261 人,认购公司配套融资发行股票数量为 8,963,872 股。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二、《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修订情
况
2016 年 8 月 18 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
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鉴于
《试点意见》中有关 “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的规定,公
司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进行了修订。经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对象由 1,338 人调整为 1,261 人,同
时员工持股计划认购股份数量由不超过 9,218,569 股调整为不超过 8,963,872 股。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股本总
额的 10%,任一员工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持有的计划份额
持有人 占持股计划的比例
(份)
蒋志坚 董事长 200 0.78%
沈解忠 副董事长,董事 200 0.78%
钟文俊 董事 200 0.78%
赵晓莉 监事会主席,监事 200 0.78%
魏利岩 监事 100 0.39%
邓迎强 监事 160 0.63%
邹涵 副总经理 160 0.63%
毛军华 副总经理 160 0.63%
周建伟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160 0.63%
朱俊中 总经理助理 160 0.63%
小计 1,700 6.85%
其他人员 1,253 人 23,112 93.15%
合计 24,812 100.00%
注:赵晓莉、魏利岩、邓迎强三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28 向公司提交辞去监事
的申请,其辞职申请将在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监事后生效。该三人在辞职申请生效
后依旧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满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三、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的审议情况
公司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无锡
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
议案,同意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进行调整。
四、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的审议情况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控股混
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合称“《指导意见》”)、《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
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现对变更后的华光股份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
风险共担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
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五、独立董事对员工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审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
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以下合称“《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