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独立董事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0:05:0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

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

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公司设 2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

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在免职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并发表意见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七)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

意见;

(七)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八)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

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

书面说明应当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

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做够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四环生物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