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6-061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65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9,890,023 股,发行价为每
股人民币 10.28 元,共计募集资金 1,026,869,436.44 元,坐扣承销费和保荐费
等 10,000,000.00 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1,016,869,436.44 元,已由主承
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
户。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用、登记费等发行费用
12,465,829.73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014,403,606.71 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
告》(天健验〔2016〕358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单位:元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资金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
浙江海翔药业 19900001040 年产 30 亿片(粒)
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024241 固体制剂技改项目
台州分行
浙江海翔药业 平安银行股份 11017705863
150,000,000.00 医药综合研发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台州 186
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 医药中试车间技改
浙江海翔药业 12070111292
股份有限公司 94,000,000.00 项目、环保设施改
股份有限公司 00085025
台州椒江支行 造项目
原料药及中间体
上海浦东发展
浙江海翔川南 81010154500 CMO 中心扩建项
银行股份有限 344,403,606.71
药业有限公司 010744 目、环保设施改造
公司台州分行
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
台州市前进化 35717170378
有限公司台州 76,000,000.00 环保设施改造项目
工有限公司 0
市椒江支行
合 计 1,014,403,606.71 -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三方监管协议)或者公司和川南药业,公司和台州前进(四方
监管协议)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玉龙、陈轶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
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