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神戎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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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系

统、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

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系统、各部门、子公司、

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拟定增资计划;

(八)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1/3 以上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董

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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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八)公司进行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

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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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

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系统、各部门、

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

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

肃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系统、部门、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系统、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

息原持有系统、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系统、部

门、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

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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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各系统、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

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订相应

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甘肃证监局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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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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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内 幕 信 身份证号码 所 在 单 职 务 / 岗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 记 时 登记人

号 息 知 情 位/部门 位 幕 信 息 幕 信 息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间

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注 2) (注 3) (注 4) (注 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需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

系亲属;(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3)本次重大资产交易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4)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

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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