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神戎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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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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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

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

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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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证券部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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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等规定及时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参加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各部门重要会议;公司各部门及各附属企业、

子公司、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并主动通报上述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法规强

制规定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

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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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

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

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

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

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

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

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

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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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单独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单

独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

所提供的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

司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参观、座谈沟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将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

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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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六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

体就相关信息的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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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公司将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六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严守公司机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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