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9-30 09: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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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修订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

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下简称

“董秘办”)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管理并通过董秘办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秘办是公司唯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机构。未经董事会书面批准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分子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外的

第三方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或作出明示

或暗示性的说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参股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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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

新闻、电脑、打字、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七)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八)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环境、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或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公司产生重大债务;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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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十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七)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

退票;

(十八)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一)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二)收购或者兼并、合并或者分立;

(二十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四)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二十五)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六)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七)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八)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九)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三十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十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三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

(三十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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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编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1),如实登记并及时

补充完善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所涉环节包括

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

地点、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信息。登记表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并

应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青海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汇总,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需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附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

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

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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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青海证监局。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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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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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本表格格式可根据需要修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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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名称: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参与筹划决策人 参与筹划决策 参与筹划决策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筹划决策方式 筹划决策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参与人签字

姓名 时间 地点

注1 注2

注:

1.填报参与筹划决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电子邮件等。

2.填报筹划决策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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