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宁波华翔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或“公司”)
以现金收购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峰梅”)持有的
宁波劳伦斯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购入标的资产的资产
总额、净资产及营业收入均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表相应科目的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重组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
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购买宁波劳伦斯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关于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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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认可。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附条件生效的《宁波华翔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与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劳伦斯汽车内饰件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同意后
即可实施。
(三)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改善公司的
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利
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解决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存在
的同业竞争问题,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本次交易之资产转让方宁波峰梅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峰
控制的企业,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表
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
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六)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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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交易审计、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天健”)担任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机构,天健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
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
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
科学的原则;
(二)本次交易由中企华担任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机构,中企华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签
字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
同时与相关各方也没有个人利益关系或偏见,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
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中企华本次资产评估的假设前提在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
前提下,遵循市场通用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确定的标的资产的预期收益具有可实现
性。本次交易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结合本次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
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
估方法,选用的折现率等评估参数取值合理,评估价值公允,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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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并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波华翔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