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河北宣工”或“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购买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各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全体交易对方不存在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
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
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
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