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编号:临 2016—077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君东宝制药有限公司品种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吉林利君东宝制药有限公司转让品种,转让金额为 2200 万元;
●本次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吉林利君
东宝制药有限公司的议案》。由利君国际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和通化东宝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企业吉林利君东宝制药有限公司。
合资方利君国际医药(控股)有限公司由于受到企业重组、资金监管和结汇
的影响,于 2014 年 3 月 3 日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利君国际医药(控
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函,关于《终止吉林利君东宝制药有限公司的意见》。内容
详见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
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终止合资企业吉林利君东宝制药有限公司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4-009)。
在未终止合作期间,吉林利君东宝制药有限公司拥有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转拨过来的阿昔洛韦葡萄糖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040923)等五
十五个 Non-PVC 大容量注射剂和三个多层共挤输液用袋注册证。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重点致力于糖尿病领域的发展。由于受
输液产品市场大环境的影响,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不再生产经营输液制品。为
盘活存量,公司决定将吉林利君东宝制药有限公司拥有的阿昔洛韦葡萄糖注射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040923)等 55 个 Non-PVC 大容量注射剂药品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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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予以转让。受让方系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人民币 2200 万元。
品种转让协议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签订,转让协议中约定了生效条件,协议
各方签字盖章,受让方相关文号转让办理结束后方可生效。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收到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书,故三方所签订的协议生效。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
注册资本:肆亿元整
经营范围:硬胶囊剂、颗粒剂、片剂、口服液、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
剂等。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朱文臣,截止 2015 年末持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
司 97.36%的股权。
2、主营业务:以药业为主导产业,集研发、生产、经营、投资、管理于一
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
3、交易对方与通化东宝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
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君东宝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拥有阿昔洛韦葡萄糖注射液(规格 250ml:
阿昔洛韦 0.25g 与葡萄糖 12.5g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040923)等五十五个
Non-PVC 大容量注射剂和三个多层共挤输液用袋注册证。
根据合资方利君国际医药(控股)有限公司终止吉林利君东宝药业有限公司
的意见,同意由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权安排向政府部门办理终止合资的
各种报备工作及资产转拨工作。
四、此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协议各方
甲方:吉林利君东宝制药有限公司(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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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通化县二密镇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 程建秋
乙方: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方)
地址:河南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
丙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一奎
(二)转让内容
鉴于:甲方拥有五十五个 Non-PVC 大容量注射剂和三个多层共挤输液用袋注
册证,乙方对上述产品有需求,为了达到优势互补,根据“国食药监注〔2013〕
38 号、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三) 转让方式
三方按照国食药监注〔2013〕38 号第一条方式转让,转让完成后,甲方注
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
(四)转让费用
1、转让费用:人民币贰仟贰佰万元整(22,000.000.00 元)。
2、支付方式:
(1)2014 年 8 月 20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的 30%。计 6,600,000.00
元。
(2)甲方向吉林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转出申请并获得吉林省药品监管部门
转 出 批 准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转 让 费 用 的 70% 。 计
15,400,000.00 元。
(五)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并在乙方支付转让费用 30%后,如因甲方原因违约而使协议无
法履行,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 30%费用,计 6,600,000.00 元,并承担 20%的
违约金,若乙方原因违约使该协议无法履行,甲方不返还已付转让费用。
2、甲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导致乙方无法有效获取相应权利的,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转让费,并有权向甲方提出改进方案,若甲方不能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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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提出要求三十日内,提出可行的方案,乙方可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甲方承担
违约责任。
(六)担保责任
丙方承诺为甲方向乙方的履行义务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其它约定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待乙方相关文号转让办理结束后方可生效。
五、转让品种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重点致力于糖尿病领域的发展。由于受
输液产品市场大环境的影响,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不再生产经营输液制品。为
盘活存量,公司决定将吉林利君东宝制药有限公司拥有的阿昔洛韦葡萄糖注射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040923)等 55 个 Non-PVC 大容量注射剂药品批准文
号予以转让。此次转让属于公司战略布局的安排,转让后使公司更加专注于糖尿
病领域的发展,专注于糖尿病慢病管理平台的建设,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转
让品种收入扣除税费后将进入当期损益。
六、备查文件
1、《品种转让协议》;
2、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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