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4 股票简称:汉商集团 编号:2016-031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对武汉市汉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
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信息。检查发现,2014 至 2016
年期间,你公司未披露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会展中心)的诉讼 2 笔,涉及金额 17,398.33 万元,包括:
(一)2014 年 7 月 29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14】鄂民初字第 00007 号),判决会展中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
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偿还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截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的利息为 5,579.84 万元;
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
5,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逾期贷
款利率标准计算)。
为执行前述判决,2016 年 3 月 9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民事裁定书(【2016】鄂 01 财保 58 号),裁定冻结了会展中心、武
汉展览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8,000 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
值的资产。
(二)2016 年 6 月 20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16】鄂 01 民初 1615 号),判决会展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信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970 万元及利息(截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的利息 3,848.49 万元;2014 年 5 月 1 日至本案所涉及借款清偿之日
止的利息按照 6,818.49 万元为本金以每日 0.021%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未进行股权激励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2016 年 3 月,
你公司筹划了股权激励事项。但未就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
(十五)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第
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
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 2016 年 10 月 14 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
如下要求:披露上述诉讼相关情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等。
你公司应当在改正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并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对于信息披露方
面所存在问题,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