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商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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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4 股票简称:汉商集团 编号:2016-031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对武汉市汉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

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信息。检查发现,2014 至 2016

年期间,你公司未披露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会展中心)的诉讼 2 笔,涉及金额 17,398.33 万元,包括:

(一)2014 年 7 月 29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14】鄂民初字第 00007 号),判决会展中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

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偿还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截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的利息为 5,579.84 万元;

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

5,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逾期贷

款利率标准计算)。

为执行前述判决,2016 年 3 月 9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民事裁定书(【2016】鄂 01 财保 58 号),裁定冻结了会展中心、武

汉展览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8,000 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

值的资产。

(二)2016 年 6 月 20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16】鄂 01 民初 1615 号),判决会展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信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970 万元及利息(截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的利息 3,848.49 万元;2014 年 5 月 1 日至本案所涉及借款清偿之日

止的利息按照 6,818.49 万元为本金以每日 0.021%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未进行股权激励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2016 年 3 月,

你公司筹划了股权激励事项。但未就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

(十五)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第

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

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 2016 年 10 月 14 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

如下要求:披露上述诉讼相关情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等。

你公司应当在改正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并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对于信息披露方

面所存在问题,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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