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意见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肖亮、新余畅游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武汉飞游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飞游”)的 100%股权以及陈遂仲、陈遂佰、肖明、
新余聚游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长沙聚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沙聚丰”)的 100%股权,并拟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可操作性。
2、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肖亮、新余畅游咨询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遂仲、陈遂佰、肖明、新余聚游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
认购对象磐厚蔚然(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磐厚蔚然-PHC 互联网
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深圳市华银精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华银进取三期
基金、赵成龙、马万里、王昭阳及熊模昌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与公司亦不存在关联
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
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情形。
5、本次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6、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先生和胡恩雪女士已就避
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方面出具了相关承诺
函;以上行为均符合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7、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8、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等其他可能
涉及的审批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
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就本
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金本 李汉国 彭丁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