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肖亮、新余畅游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武汉飞游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武汉飞游”)的 100%股权以及陈遂仲、陈遂佰、肖明、新余聚游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长沙聚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
聚丰”)的 100%股权,并拟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审阅了公司本次交
易的相关文件,我们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肖亮、新余畅游咨
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遂仲、陈遂佰、肖明、新余聚游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配套募集资金
的认购对象磐厚蔚然(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磐厚蔚然-PHC 互联网金
融产业投资基金、深圳市华银精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银进取三期基金、
赵成龙、马万里、王昭阳及熊模昌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与公司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经
办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各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
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
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金本 李汉国 彭丁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