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
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王长春、肖映辉、魏
锋、徐江、郑康、赵伟宏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彭和平、柳木
华、陈乘贝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专长以及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社会兼职等情况符合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以上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同意对上述 9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二、 独立董事对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如下:
因为公司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推动业务创新与研发投入,避免资金流动性
风险,拟向招商银行深圳新洲支行申请人民币壹亿两千万元的授信额度。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是公司正常经营需
要,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
三、 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如
下:
应招商银行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
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日常经营支出的银行授信申请提供担
保是符合上市公司利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独董董事的签署页)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治民 彭和平 张学斌
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