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行海运有限公司向交银租赁申请
的融资租赁展期部分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煤国际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行海运有限公司向交银租赁申请的
融资租赁展期部分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太行海运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
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太行海运在交银租
赁的融资租赁展期部分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是缓解太行海运流动资金压力的有效
方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本次
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 辛茂荀、王宝英、李端生、孙水泉
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