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山煤: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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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黄河”)接受山煤国际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黄河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

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

司七家下属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书面审核意见》;

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1

决议》;

6、《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

8、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黄河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

实、完整,公司已向黄河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黄河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黄河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黄河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黄河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 (周四)下午15:00

在太原市长风街115号世纪广场B座21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

事长赵建泽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

经核查,黄河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2016年9月22日下午15:00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黄河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89,568,7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00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3

股份为1,138,532,4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30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

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3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51,036,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44%。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黄河律师等。

经核查,黄河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三项议案均属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均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三项议案均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

票方式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

4

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等七家下属全资子公

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确认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16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

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第1项和第2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

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经核查,黄河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黄河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为签章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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