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 山煤 公告编号:临 2016-054 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24
号),案件事由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
公司、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南公司”)、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珠水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冰洁、李晨等八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 7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现将该案的判决结果公
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
北路 685 号;
被告一名称: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365 号 1701-1709 房;
被告二名称: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365
号(自编 A 栋)2001 房-2007 房;
被告三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
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 36 层 02、03 单元;
被告四名称: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村新沙工业
区西贝沙;
被告五名称: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
东西大街第三居民组;
被告六名称: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东
西大街第三居民组;
被告七名称:李冰洁,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道迎宾路大石路段星河
湾 6 号园 3 栋 901、902 房;
被告八名称:李晨,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道迎宾路大石路段星河湾
6 号园 3 栋 901、902 房
二、判决结果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 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一)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219,552,625.84 元及利息(合
同期内利息从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20 日止按年利率 7.2%计算,
逾期利息从 2014 年 12 月 21 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 10.8%计算,扣除已
支付的 1,439,013.25 元利息);
(二)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广东大华
能源有限公司、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冰洁、李晨对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珠水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
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冰洁、李晨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
内,以李冰洁、李晨提供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233 号 2507 室、1412 室房产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62,612.0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广州大优煤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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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负担 1,167,441.07 元,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
南有限公司、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珠
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冰洁、李晨承担连带责任,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17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华南公司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拟于近期提起上诉。因此,
本案的审理程序尚未结束,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
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为该事项出具的承诺,本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不会
影响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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