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
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做出
审慎判断,认为:
根据自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主体,
未发现存在因涉嫌本次资产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
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说明之签章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9 日